科技金融在線 | 2021-02-28
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老年人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62歲的王某起訴工商銀行北京龍潭支行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在列。
根據最高院公布的案例顯示,2015年,62歲的王某曾在北京某銀行申購100萬元的HT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產品與70萬元的HA基金產品,相關申購合同中標明理財產品為銀行代銷,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不過該行測評顯示,王某風險承受能力為平衡型,HT為低風險,HA為高風險,HA風險級別高于王某的風險承受能力。
王某最終在贖回其購買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產品時,僅贖回77萬多元,遂將銀行告上法庭。
查閱相關裁判文書發現,2015年,62歲的王某于工商銀行北京龍潭支行簽訂協議,分別申請并購買名為“海通海藍寶銀”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產品(金額為100萬)和某公募基金(金額為70萬)。2015年6月13日,王某收取涉案產品分紅收益共計49340.71元。2017年12月4日,王某申請將涉案產品贖回,贖回份額為956754.69份,金額為772483.74元。
扣除分紅收益,王某購買100萬元的HT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產品大約虧損了18萬元。
因此,王某將工行北京龍潭支行告上法院,要求賠償本金損失227515.32元及利息損失155000元(自2015年5月5日至2017年12月7日,以100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計算),并判令工行三倍賠償原告人民幣682545.32元。
一審中,法院認為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所進行的民事行為具有相應的辨別力和判斷力,王某在購買涉案產品前已經親自簽署了代理業務申請書、風險揭示書等相關文件,文件中亦載明進行投資所應承擔的可能風險,故應視為其已知曉所包含的投資風險,應當承擔正常投資活動可能產生的損失,銀行在這一過程中并無侵權行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駁回了王某的訴求。
而在二審中,法院認為,判斷工商銀行龍潭支行是否應為本案賠償責任主體及其責任范圍之時,關鍵應辨析工商銀行龍潭支行在王某購買案涉金融產品的過程中是否盡到了適當性義務。
本案中,王某為普通投資者,工行應該讓金融消費者能夠真正了解各類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或者高風險等級投資活動的投資風險和收益。賣方機構簡單地以金融消費者手寫了諸如“本人明確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損失風險”等內容主張其已經履行了告知說明義務,不能提供其他相關證據的,人民法院對其抗辯理由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工商銀行龍潭支行對王某作出的風險承受能力的評估雖為平衡型,但案涉金融產品相關合同中顯示的風險等級并非均為低風險,且工商銀行龍潭支行亦未證實該產品的購買與王某的自身情況及自身意愿達到充分適當匹配的程度。而且工商銀行龍潭支行未能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證據證實該行已充分了解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相關信息,并以言辭或書面以及其他信息化的方式詳盡合理地向王某如實說明了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重要內容,特別是對投資風險進行充分揭示并得到王某本人對上述認知的確認。
也就是說,工商銀行龍潭支行不能充分舉證證明其已經對金融消費者本人的風險認知、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了當面測試,并向金融消費者告知產品(或者服務)的收益和主要風險因素等,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終法院認為,王某的訴求有一定的事實及法律依據,最終判決工商銀行北京龍潭支行賠償王某7萬元。
最高法在分析此案例的意義時表示,本案是《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發布后首批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案件之一,指出銀行應就投資者的年齡、投資經驗、專業能力進行審查并考慮老年消費者情況等,對老年投資者應給予特別提示,結合民商事法律、《會議紀要》精神和社會發展實際提出了金融機構提示說明義務和金融消費者注意義務等判斷標準。對如何為老年人提供更加合法、安全的投資理財消費環境,具有積極意義。
最高法表示,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和人口老齡化程度加劇,針對老年群眾的金融理財產品層出不窮。要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體貫徹到審判中,妥善處理和回應金融產品消費與信息化結合中產生的新問題,貫徹民法典立法精神,保護老年消費者的契約自由,為構建良好金融市場秩序、切實維護老年人權益樹立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