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金融在線 | 2022-08-30
8月30日,為規范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行為,促進其穩健經營,人民銀行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據央行介紹,規范關聯交易行為是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關鍵,也是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重要方式。
央行表示,金融控股公司作為金融控股集團的母公司,既要開展本級關聯交易管理,指導和督促附屬機構滿足相應的關聯交易監管規定,還應從集團整體、跨行業、跨機構視角,對集團內部交易和集團對外關聯交易及其風險敞口進行收集匯總、監測分析和評估預警,以促進金融控股集團規范運作和穩健經營。
《管理辦法》規定,金融控股公司開展關聯交易應當遵循穿透識別、合理公允、公開透明和治理獨立等原則。
一是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則,識別、認定、管理關聯方和關聯交易,人民銀行可在此基礎上進行補充認定和穿透識別。
二是關聯交易應符合商業合理原則,具有真實的業務背景,確保交易條件合理、交易價格公允。
三是開展關聯交易應公開透明,通過及時、充分的信息披露讓利益相關方了解集團的業務運作,強化市場約束作用。
四是金融控股公司應維護附屬機構的獨立運作,通過公司治理程序正當行使股東權利。
《辦法》共七章四十八條,包括總則、金融控股公司本級的關聯方、金融控股公司的關聯交易、內部管理、報告和披露、監督管理和附則。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確定金融控股公司本級的關聯方范圍。
《辦法》明確了本級關聯方的最小合理范圍,包括股東類關聯方、內部人關聯方以及附屬機構。同時,金融控股公司和人民銀行均可以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則,認定可能導致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屬機構利益不當轉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為金融控股公司本級的關聯方。
二是從多個維度劃分關聯交易類別。
按照交易主體不同,《辦法》將關聯交易分為金融控股公司本級關聯交易和附屬機構關聯交易,前者受人民銀行監管,后者受金融監管部門監管。
按照管理目標不同,集團內部交易重點防范虛構交易、轉移利潤、隱藏風險、監管套利等問題,集團對外關聯交易重點防范利益輸送風險。
按照交易類型不同,《辦法》將關聯交易分為投融資類、資產轉移類、提供服務類及其他,以便于開展統計分析和風險管理。
按照交易金額不同,《辦法》將本級關聯交易分為重大關聯交易和一般關聯交易,適用不同的管理要求。
三是提出內部管理總體要求。
在管理制度方面,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明確“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控措施,降低關聯交易復雜程度,提升集團整體關聯交易管理水平,確保集團各層面關聯交易管理制度的有效銜接。
在治理架構方面,金融控股公司董事會應當設立關聯交易管理委員會,金融控股公司應當設立關聯交易管理辦公室、牽頭部門和專崗,負責關聯交易的管理和風險控制,維護關聯方清單。
此外,《辦法》還對關聯交易管理信息系統、定價、審計和內部問責提出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應根據自身實際審慎設置關聯交易限額,控制關聯交易的數量和規模,不得從事禁止性行為。
四是分類提出關聯交易管理具體要求。
針對本級關聯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應重點關注關聯交易的合規性和公允性,建立關聯交易協議簽訂、內部審批等全流程管控措施。
針對附屬機構關聯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應充分發揮指導督促作用,重點關注重要附屬機構、未上市且未受監管實體的關聯交易管理合規性。
針對集團內部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應重點評估交易的合理性、各機構之間的依賴關系以及風險傳染性等。
針對集團對外關聯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應重點關注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屬機構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的風險等。
五是強化報告和披露要求。
金融控股公司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報告、披露金融控股公司本級關聯交易、集團內部交易和集團對外關聯交易信息,向人民銀行報告本級重大關聯交易情況,并按季報送本級關聯交易、集團內部交易和集團對外關聯交易的綜合分析評估報告。
為強化市場約束作用,《辦法》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披露關聯交易的相關信息,提高集團運作的透明度。
六是明確監督管理措施。
人民銀行與相關部門之間建立監管合作與信息共享機制,加強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屬機構的關聯交易監管,及時共享相關關聯方及關聯交易信息,在必要時依據職責分工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對于金融控股公司及其董監高人員、股東和中介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辦法》明確了相應的監管措施。
此外,《辦法》設置了相應的過渡期安排,金融控股公司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善各項制度和治理架構,穩妥有序落實相關要求,確保過渡期滿關聯交易管理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