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金融在線 | 2023-11-23
日前,中國銀行業協會發布《理財產品過往業績展示行為準則》(下文簡稱《行為準則》),涵蓋適用范圍、管理責任、展示要求、禁止行為等部分,并設置6個月過渡期。
據悉,《行為準則》所稱過往業績展示,是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在開展銷售業務時,通過包括但不限于產品宣傳銷售文本、網站、網上銀行等形式或渠道對理財產品的過往業績進行的列示、描述等行為。
此前,自銀行理財產品實行凈值化以來,理財產品的過往業績展示便存在“報喜不報憂”、展示時間維度不一等情況。
對此,《行為準則》要求,如展示理財產品過往業績,應合理制定相關展示規則。過往業績的展示應遵循穩定性和內在邏輯一致性的基本原則,不得隨意變更展示規則。
《行為準則》明確,展示理財產品過往業績應當有助于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風險,真實、準確體現管理人的投資管理水平,增強投資者對產品性質和特點的判斷,有利于充分揭示理財產品“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信義義務特征。
按照《行為準則》要求,理財產品展示過往業績,成立未滿1個月的除外,需滿足以下要求:理財產品運作1個月以上但不滿1年的,應至少包括從產品成立之日起計算的過往業績;理財產品運作1年以上但不滿6年的,應至少包含自產品成立當年開始所有完整會計年度的業績;理財產品運作6年以上的,應至少包含最近5個完整會計年度的業績。
在展示理財產品過往業績時,《行為準則》要求,應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資者“理財產品過往業績不代表其未來表現,不等于理財產品實際收益,投資須謹慎”,不得以明示、暗示或其他任何方式承諾產品未來收益。
《行為準則》強調,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只能展示該理財產品或本公司同類理財產品的過往平均業績和最好、最差業績,不得刻意選擇性展示理財產品特定區間或部分區間的過往業績。對于同類或同系列理財產品,不得僅展示特定理財產品或部分理財產品的過往業績。
此外,如同時展示理財產品過往業績和業績比較基準,應當將過往業績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對比展示。除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外,任意過往業績展示區間均不得低于1個月。不得使用未經核實、尚未發生或者模擬的數據計算過往業績,不得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準確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過往業績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