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金融在線 | 2025-03-24
近年來,商業銀行代銷業務快速發展,代銷產品數量和類型日益豐富,再加上消費者對于商業銀行有種天然的信任,不少人通過銀行來購買基金,保險等產品。
但是,在銀行代銷過程中,也出現不少問題,常常出現消費者明明去存款卻買成了保險或者基金的情況,有消費者因此與銀行對峙公堂。
此外,也有不少銀行因代銷管理不嚴,收到監管的罰單。
近日,針對類似的問題,金融監管總局發布《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旨在推動商業銀行代銷業務規范有序發展。
《辦法》從合作機構的準入要求、退出機制、代銷協議的簽訂程序和內容、關聯交易管理、責任歸屬等方面強化了商業銀行對合作機構的管理責任。對于已經準入的合作機構,要求定期審查評估。對于實施退出的機構,要求做好存量產品客戶服務。
在代銷產品準入方面,分類別規定了盡職調查要求。從強化風險控制角度,對部分產品在準入流程上要求商業銀行相關部門綜合評估,并獲得本行高級管理層批準。
在銷售方面,《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健全代理銷售全流程監測和管理機制,對宣傳資料、信息查詢、產品展示、適當性管理、銷售人員管理、可回溯管理等作出具體規定,包括應當針對同類產品制定一致的代銷產品展示規則,應當穩慎評估客戶購買產品的適當性,對老年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等客群的銷售管理提出針對性要求,應當加強銷售人員資質和行為管理等。
《辦法》特別強調,代銷產品宣傳資料首頁顯著位置應當標明合作機構名稱,并配備以下文字聲明:“本產品由××機構(合作機構)發行與管理,××銀行作為代銷機構不承擔產品的投資和兌付責任”。
同時,商業銀行應明示代銷產品的代銷屬性、產品類型、發行機構、客群類別范圍等信息,不得將代銷產品與存款及自身發行的產品混淆銷售。
在代銷產品存續期內,《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應當持續關注產品風險收益特征、風險評級變動情況、信息披露等重要信息,督促合作機構履行主動管理責任;督促合作機構按照規定披露代銷產品相關信息;持續加強客戶服務,客戶要求了解代銷產品相關信息的,商業銀行應當向客戶告知合作機構提供的產品相關信息,或者協助客戶向合作機構查詢相關信息。
具體來看,對于公募資產管理產品,商業銀行應當督促合作機構在官方網站或者通過便于客戶獲取的方式披露產品評級結果、產品凈值或者投資收益情況,并定期披露其他重要信息。開放式產品按照開放頻率披露,封閉式產品和處于封閉期的定期開放式產品至少每周披露一次。
對于私募資產管理產品,商業銀行應當督促合作機構按照監管規定和合同約定,及時披露必要信息,至少每季度向客戶披露產品凈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對于保險產品,商業銀行應當督促合作機構定期對分紅型保險產品分紅水平、萬能型保險產品結算利率、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投資賬戶單位價格等信息進行披露。
《辦法》定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金監總局要求,商業銀行將根據《辦法》要求做好各項準備工作。《辦法》施行時,對于不符合規定的存續產品,可以按照原有協議約定通過自然到期等方式逐步完成存量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