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金融在線 | 2022-05-23
儲蓄卡明明在自己手里,余額卻“不翼而飛”,這損失只能自行承擔嗎?近日,杭州臨平法院審理一起案件,判決銀行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某日,陸女士突然收到一條“高速通知”的短信,內容顯示“ETC失效,需要認證”,并附有認證鏈接。因陸女士辦理ETC后未上過高速,也聽說過ETC長時間不用會失效,便相信了短信的真實性,按頁面要求填寫了持卡人姓名、卡號、密碼等信息。
在接連收到4條ATM機取款短信后,陸女士意識到自己此前收到的是詐騙短信,儲蓄卡可能被偽造后盜刷了。不法分子分4次取走了儲蓄卡中2萬元人民幣。隨后,陸女士至銀行網點,辦理了案涉儲蓄卡永久掛失,同時打印了儲蓄卡流水賬單,賬單顯示盜刷的ATM機位于外省某縣城。
因“認為銀行未保證其發行的儲蓄卡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復制性,且其網點的ATM機不具有識別偽儲蓄卡的能力,才導致儲蓄卡被偽造后盜刷”,陸女士將該銀行起訴至臨平法院,要求銀行承擔賠償責任。
銀行認為,損失系陸女士輕信不明鏈接、操作不當所致,應由陸女士自行承擔責任及后果,拒絕賠償。
經審理,臨平法院認為陸女士在銀行儲蓄賬戶內資金發生變動當天,即至銀行網點進行掛失處理,案涉四筆交易2萬元系通過外省某縣城ATM機操作,足以認定非陸女士本人操作,而是偽卡盜刷交易。
銀行未能提供完善的技術設備,包括難以復制的銀行卡和能夠識別復制卡的交易終端,未盡到資金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另外,考慮到案涉四筆交易2萬元系因陸女士泄露持卡人姓名、卡號、密碼后發生,陸女士對損失的發生亦存在一定程度過錯,故酌情認定銀行承擔50%的賠償責任。
臨平法院認為,如遇銀行卡被偽造后盜刷,持卡人可向發卡行索賠。銀行經審核后發放銀行卡,應盡到保障持卡人安全使用銀行卡的義務,即發卡行作為相關技術、設備和操作平臺的提供者,不僅應提供完善的技術設備,包括難以復制的銀行卡和能夠識別復制卡的交易終端,確保儲戶銀行卡內資金安全,更應針對社會上出現的利用偽卡盜刷儲戶存款的現象,及時修補技術漏洞,進行相關技術升級改造。發生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借記卡、信用卡持卡人可向發卡行索賠。
法官認為,可向發卡行索賠,并不意味著持卡人可以“高枕無憂”。《關于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持卡人對銀行卡、密碼、驗證碼等身份識別信息、交易驗證信息未盡妥善保管義務具有過錯,發卡行主張持卡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持卡人在日常生活中應減少使用存款數額較大的儲蓄卡進行消費,警惕釣魚網站、不安全鏈接和詐騙電話,妥善保管銀行卡號、密碼、驗證碼等信息,保證持卡安全,若遇盜刷及時掛失,避免因自己疏忽而遭受損失。